今天是2024年3月19日
星期二

教师相关

关于我省高校台湾全职教师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

发布:人力资源部  2015-11-13
各设区市教育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台办,省直有关单位,各高等学校:

为贯彻落实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》(闽政〔2015〕46号)、《关于加强中国(福建)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》和《中国(福建)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行动计划(2015-2017年)》(闽委人才〔2015〕4号)和《福建省加强引才工作行动计划(2015-2018年)》(闽委人才〔2015〕7号)等文件精神,加强两岸高等教育交流合作,引进台湾高校优秀教师,促进我省高校师资队伍建设,决定组织实施福建省高校台湾全职教师引进资助计划。现将《福建省高校台湾全职教师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。    

福建省教育厅        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福建省财政厅        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11月9日 



福建省高校台湾全职教师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 

为贯彻落实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》(闽政〔2015〕46号)和省委有关人才工作政策文件精神,加强两岸高等教育交流合作,引进台湾高校优秀教师,促进我省高校师资队伍建设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一、目标任务

2015-2018年,力争引进800名台湾优秀教师到我省高校任全职教师,促进我省高校师资队伍建设,服务我省自贸实验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人才培养需求。重点引进电子信息、石油化工、装备制造、国际金融、国际贸易、国际法律、国际航运、现代物流、互联网经济、现代农业、海洋经济、通信、旅游、健康养老、文化创意、生物与新医药、新材料、新能源、城市规划建设、港口管理和公共设施管理等领域的优秀教师。

二、资助对象

本计划资助对象为从台湾引进在我省高校全职任教的教师,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台湾地区居民,特别优秀和紧缺急需的,可放宽至60周岁。

(二)具有博士学位(应用技术性较强的紧缺急需专业,学位可放宽为硕士),或具有台湾高校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或取得台湾主管部门认可的、相当于祖国大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。

(三)与申报高校签订1年及以上聘任合同,且每年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,申报当年仍在该校任教。

(四)拥护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。

三、资助标准

对列入本计划的在闽任教台湾教师,由省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资助,每人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。

(一)任台湾高校全职正教授1年及以上的,按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核拨资助经费。

(二)其他引进教师,按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核拨资助经费。

四、申报程序

(一)省教育厅下达年度申报通知,组织开展年度资助人选申报工作。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。

(二)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,向省教育厅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
(三)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申报的台湾引进教师进行审核,择优提出资助建议人选名单。

(四)资助建议人选名单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,由省财政下达资助经费。

五、其他政策支持

(一)根据闽委人才〔2015〕6号文件规定,列入本计划的教师可直接聘任中高级管理职务(职称),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;属事业单位的,不受现有编制的限制。

(二)台湾引进教师子女入学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《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意见》(闽教基〔2015〕34号),或参照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、台办、财政厅、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》(闽政办〔2007〕210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(三)列入本计划的教师,可以按照《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闽人发〔2010〕68号)规定,享受相关优惠政策;符合闽人发〔2010〕68号文件、《关于做好取得内地(祖国大陆)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闽人发〔2009〕46号)及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的,可按规定予以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,并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。

(四)鼓励支持列入本计划的教师申报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“双百计划”。

六、组织管理

(一)省教育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计划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台办等省直有关单位配合做好资助人选条件的审核工作,加强对高校引进台湾教师的指导和服务。各高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新学年引进的台湾教师简要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(二)各高校要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,强化组织领导,拓宽引才渠道,切实做好台湾教师引进工作。要确定具体部门,负责台湾教师引进、使用和跟踪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。要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,建立引进教师档案,掌握引进教师的有关信息和需求,及时为引进教师提供各项服务。

(三)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,资助高校引进台湾全职教师的经费支出。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、挤占或挪用;禁止用于 “三公”经费支出,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投资等。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各高校要加大投入力度,为引进台湾全职教师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。

(四)要加强台湾引进教师的评估考核,对做出较大贡献的,应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、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,有关高校应全额退还省财政拨付的该人选资助经费。申报高校应对申报人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,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,有关高校应退还当年度省财政拨付该校的本计划全部资助经费,并暂停该校本计划申报资格一年。

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5年11月12日印发